垄断,但无害
关于美国地方法院法官杰克逊对微软的初步判决,我的看法是:第一,尽管这是一个偏帮政府干预企业创新自由的恶判例,但这场司法战争还远未决出胜负;第二,不管法庭最后怎么判,我还是从根本上反对美国政府用反垄断法来惩罚靠自由竞争而成功的企业。 微软这次的确遭受了重大打击。杰克逊法官的初步判决,几乎吸收了司法部全部反微软的观点。然而,这很可能只是未来漫长法律程序的一步。这次法官认证了事实,到要到明年才判决微软到底触犯了哪条法律、以及施以何种处罚。此后,不服判决的一方,可以把诉讼递交到上诉法庭、直至高等法院。只要一方愿意,这场官司就可以再拖几年才见分晓。 微软官司缠身快十年了。幸运的是,不管地方法院怎么判,上诉法庭每次都立场鲜明地站在了微软一边。例如去年,也是这个杰克逊法官,曾经判决要微软把它的“互联网浏览器”一分为二,以便提高其他同类软件的竞争力。结果,上诉法庭直斥其非,不仅指出他“程序上以及实质性的错误”,推翻了他的裁决,还明确指示:微软拥有自行设计产品的权利! 这次杰克逊法官的初步判决,显然与上诉法庭的指示互相抵触。微软很有可能把希望再次寄托在更高级的法院上。所以,只要微软愿意奉陪,现在谈论胜负就太早了。
我的第二个观点,与大多数美国经济学家的观点一样,即从根本上反对美国政府用反垄断法来对付微软。这个观点看似怪异,其实不难理解。关键之处在于,这套反垄断法所针对的,并不是老百姓心目中讨厌的政府垄断,而是市场竞争所导致的自然垄断。 微软的成功令人肃然起敬:她不靠政府资助,没有特许经营权,更不霸占任何自然资源。她所“垄断”的唯一资产,就是她自己开发的程序,自己的知识产权。 事实上,市场不仅存在别的产品,其中不少还曾一度领先。微软只是靠不断进取,靠消费者自愿的钞票投票,才取得成功。《华尔街日报》社论旗帜鲜明地指出,微软不应该避而不认自己垄断,而应该说出事实:“是消费者要我们垄断的!” 杰克逊法官所罗列的微软迫害同业的罪证,无一不是任何一个理智的竞争者都会做的事情。努力击败商业对手,理所固然,天经地义,微软本来应该理直气壮地为他们的动机辩护!在经济学上,只有“物理伤害”才是伤害,“价值伤害”不是伤害!微软并没有破坏别人的软件,只是微软的产品更受欢迎,从而降低了对手产品的市场价值。这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并非“伤害”。 我们看到,不少在竞争中处下风的厂商,纷纷为杰克逊法官的判决叫好。他们怂恿和支持司法部,劳民伤财打官司,既要求微软提供落后的产品,又要求微软搭售对手的产品。企业转移竞争的战场,从市场移师到法庭和国会,这真是不正之风。 今年6月,遍布全美的240位经济学家联名写信给克林顿总统。信中说:“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 “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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