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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

薛兆丰(Steven Z. F. Xue)

南方周末 2000.5.12

深圳特区报 2000.5.3

 

大家正热烈地讨论分拆微软好不好。我相信消费者会更切身地感觉到“不好”的方面,因为分拆会直接引发兼容性和价格问题。

但是我要马上指出,陷入“好与不好”的讨论是迷失了方向的。问题在于,只要是由美国政府出面,那么无论主张分拆一家公司,还是主张合并几家公司,都是很坏的先例。

美国很多法律专家指出,杰克逊法官对微软的判词令人吃惊,因为他显然对上诉法院的观点置若罔闻。上诉法院过去曾经严词驳回过杰克逊法官对微软的判决,指出法庭不应该卷入有关应该如何设计软件的问题。上诉法院还指示,只要有证据表明消费者从微软的捆绑产品中获得好处,微软就不算违法。

——是的,法庭的确不知道应该如何写软件;当然,政府官员也不会比法庭知道得更多。

隔岸观火,我们不少人感慨中国还没有建立反垄断法,提议应该早日立法,反对不正当竞争。更有人建议,中国的反垄断法应针对市场竞争中产生的垄断,而对于行政限制造成的垄断,则可以予以豁免。

这是颠三倒四,大错特错。“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从来都是难以捕捉的: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 “勾结”。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危害了竞争。事实上,应该反对的垄断只有一种,那就是行政干预造成的垄断!而这根本无须、也无法通过立法来解决。

我第一篇为微软公司的商业行为辩护的文章,写于1998519日,那是美国政府起诉微软公司触犯反垄断法的第二天。后来我继续发表过好几篇长短文章,指出反垄断法的谬误和贻害,但是应者寥寥,几近于无。两年来的冷遇加深了我的忧虑:尽管我们搞市场经济多年,但对于“什么是自由竞争、什么是垄断”的根本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被坏的教科书误导了;这些谬误贯彻到行动上,就更是危险和有害的。

其实,在美国身历其境的经济学家,数十年来纷纷以罕见的笔触痛斥反垄断法,难怪价格理论大师阿曼·阿尔钦甚至说:“我想根本没有经济学家会支持司法部对微软的起诉,至少我没有见过。”

——但很不幸,在中国有很多。我强烈呼吁中国的学者们重视他们的意见,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

 

附经济学家对反垄断法的强烈批评

“这个国家的整套反垄断法,是经济无知和冲动的大杂烩。”

——美国联邦储备局主席艾伦·格林斯潘,1967

“无论是法官还是立法者都缺乏足够的证据断定一个企业到底是推动了竞争还是抑制了竞争。控制垄断的更有效的办法是鼓励竞争者进入行业,包括国外的竞争者。”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1996

“多年来,我对反垄断法的认识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我刚入行的时候,作为一个竞争的支持者,我非常支持反垄断法,我认为政府能够通过实施反垄断法来推动竞争。但多年的观察告诉我,反垄断法的实施并没有推动竞争,反而抑制了竞争,因为官僚总舍不得放弃调控的大权。我得出结论,反垄断法的害处远远大于好处,所以最好干脆废除它。”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1998

“反垄断法本来是用来对付垄断者‘高价格、低质量’的行为的,但是现在情况恰恰相反,消费者前所未有地享受着不断降低的价格、以及不断提高的质量。一些竞争对手,日子越来越难过,便转而向政府寻求行政帮助。最近政府几宗针对微软、英特尔、Visa与万事达卡的反垄断诉讼,始作俑者都不是消费者,而是被告企业的竞争对手。这个现象令人忧虑。自由竞争才是信息产业健康发展的根本动力。我们呼吁有关当局撤消那些证据不足的反垄断起诉。”

——240位经济学家给总统的公开信,1999

“我赞成竞争,所以从来不反对以竞争的方法去争取垄断。微软官司的法官公布他的见解后,好些人大声拍掌,尤其是那些曾经与微软竞争的败军之将。我认为这些人不明白市场,不明白竞争,更不明白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怎样的一回事。说来不容易相信:美国的反垄断法例是完全没有法律的,永远都是武断,很有点乱来。”

——香港大学经济金融学院院长张五常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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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自由竞争的祸根?

微软行为的经济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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