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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经济学

薛兆丰(Steven Z. F. Xue)

三联《书城》2000年6月、7月


我第一篇为微软公司的商业行为辩护的文章,写于1998520日,那是美国司法部联同 20 个州起诉微软公司触犯反垄断法的第二天。后来我继续发表过好几篇文章,指出反垄断法的谬误和贻害,并呼吁我们不要学美国的反垄断法。结果应者寥寥,几近于无。两年来我遭到的冷遇和质问,加深了我的忧虑:尽管我们搞市场经济多年,但对于“什么是自由竞争、什么是垄断”的根本问题,绝大多数人都被坏的教科书误导了。我打算一连两期,以“价格探索者”原理为线索,介绍“垄断经济学”,从而澄清各种流行的反垄断观点的正误。

 

一、“价格接受者”与“价格探索者”

我们知道,“完全竞争”的状态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市场上有无数的买者和卖者,他们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无力影响市场价格;二,每个厂商的产品均无任何差异、可以完全互相替代;三,厂商无须任何成本就可自由地进入或退出某一行业;四,市场信息完全畅通,每个人都是完全知情者。

要满足这四点,才算“理想状态下的完全竞争”。在这样的状态下,单个厂商根本没有能力改变成交的价格,他们是完全被动的,因此叫做“价格接受者”。

“价格接受者”是这样的厂商,他们面对的顾客,只能接受唯一的一个价格,而且无论购买多少,都是这个唯一的价格。如果厂商稍微提价,顾客就完全不能接受,全部跑掉;如果厂商稍微降价,顾客就会全部吸引过来,一个不少。

但是,我们要指出,这种“完全竞争”状态几乎从来没有实现过,也就是说这样的假设跟现实并不符合。不同的厂商所出售的商品,总是多少具有质的差别,每个顾客所支付的“全部成本”、及其所买到的“全部商品”,都不是完全一致的。

我楼下小铺子所卖的可乐,跟你楼下卖的可乐是没有差别的,但是,如果我得去买你楼下的可乐,成本可就大不一样了。可乐还是可乐,但“全部商品”是很不同的,正因为这样,商品提供者才具有改变价格的能力。这样的厂商,就叫做“价格探索者”。

“价格探索者”就是这样的厂商:他们的产品与别人的产品有差别,所以即使他们提价,也不会赶走所有的顾客,顾客的购买量只会减少一点;即使他们降价,顾客就会多买一点,但也不至于引来全部的顾客。这就是“价格探索者”的全部特征:降价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会减少部分销量。

我们所见到的厂商,几乎全部都是“价格探索者”,包括所有的零售商店、航空公司、计算机芯片制造商、房地产开发商、电影院、唱片公司等。

“价格探索者”有很多别名,包括“垄断者”、“不完全竞争者”、“垄断竞争者”、“价格制定者”等等,其中有些好听一点,有些难听一点,但它们所指的都是同一个对象,即具有“降价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会减少部分销量”特性的厂商。

 

二、对“价格探索者”的正确描述和错误指责

严密的经济分析推出一个结论:对于“价格探索者”来说,能为他们带来最大利润的产量,与能为全社会带来最大效益的产量,两者并不一致,后者大于前者!

也是说,厂商如果要照顾社会的最大效益,就必须进一步增产,从而进一步降价,但这样就会损害了厂商自己的最大利润,从而在无情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反过来,厂商如果要挣扎求存、要获得最大利润,就必须限制产量,放弃一部分本来可以生产的商品,但这样就会使社会效益达不到最大化。

这是一个无法逃避的选择,任何“价格探索者”,也就是任何具有“降价会提高部分销量,涨价会减少部分销量”特性的厂商,都不得不面临这个选择。同时,这也是一个两难的选择,照顾了社会利益,就要危及企业自身的生存;照顾了自己的生存,就要损害社会的一部分效益。

市面上大部分的经济学教科书,都能够清晰地推导这个结论。这个结论是正确的。但我仍然认为那些是“坏的”教科书,因为尽管它们正确地描述了“价格探索者”的特性,却错误地对“价格探索者”进行了谴责。它们笼统地说“价格探索者”(即垄断)是不好的,是邪恶的,是要控告的。

这种观点,错就错在用幻想中的美好与现实中的缺陷互相比较。好比你这么说:“牛挤出来的是奶,好虽好,但牛要吃草,这不好。吃草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损失。只有不吃草,但照样挤出奶来,那才好。”但在这个世界上,牛必须吃草,才能挤出奶来。是牛制造了牛奶,尽管它在制造的过程中损耗了草,因此被人嫌弃为“不够理想”。牛不吃草,就不会有牛奶。

同样,“价格探索者”必须限制一定的产量,才能在竞争中存活和发展,才能创造不同质的产品来。是“价格探索者”创造了产品,带来了社会效益,只不过他们没有进一步完成超额的产量而已,难道他们就应该因此受到谴责吗?记住,消除了“价格探索者”的世界是单调乏味的,在那里,无数的企业都只在生产唯一一种完全一样的商品。

 

三、甄别“价格探索者”的政府成因

“价格探索者”的“全部产品”具有某种独特品质,所以他们对价格具有操纵能力。但这种操纵能力并不能保证他们一定能够生存下去。要发现最佳的产量和最佳的价格,根本不是经济学教科书上两条曲线相交那么易如反掌,而往往是充满风险的试错过程,稍一不慎,就全盘皆输。

“价格探索者”的产品的独特性质,成因有几种。其一是天赋,象邓丽君那样的明星,她们是“价格探索者”(垄断者),经理人精心控制她们的“产量”(曝光率),从而达到自身的利润最大化。当然,为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她们本来应该有更高的出镜率。

其二是产品有别人模仿不到的优势。有些餐厅就是比别的旺,原因可能是位置、装修、服务、菜式、烹调、价格等等。就算是开放竞争,没有任何秘密,别人也就是学不全、赶不上。

其三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包括通过专利法、版权法的保护而产生的“价格探索者”。这不是开放竞争的市场,而是由政府用强制力管制的市场。

有人主张把微软的软件代码公开,成为“公共标准”。对这种人,我们要反问他:“犯罪为什么要坐牢?”——既然犯罪已经既成事实,那么坐牢并不能纠正已经发生的事实啊。答案是:坐牢是为了警醒下一个犯罪者。同样,依靠政府的力量维持知识产权的垄断地位,目的是为了激励下一个知识的创造者。

其四是政府通过行政指令,阻止其他厂商进入而形成的“价格探索者”。这样所形成的“价格探索者”及其带来的效益损失,是人为的,不必要的,也是经济学家所真正反对的。

中国电信不是因为它占有天然的资源(如邓丽君),也不是因为它的产品比别人好(长期以来这场赛马只有一只马参与),也不是它专有某种知识产权,而是它受到了政府行政命令的保护,才成为“价格探索者”的。我们要反对的,只有这种“价格探索者”;我们要消除的,也只有这一种“价格探索者”的成因。

 

四、“消费者剩余”未必属于消费者

对绝大多数商品来说,我们都无须付出自己心目中的最高价格就可以买到。你上班坐3元钱的公共汽车,并不意味着你最多愿意付这么多。当然,你希望最好再便宜一点,甚至最好是免费。但为了准时上班,并免除步行的辛苦,你或许愿意最多付10元。另一方面,公共汽车公司收你3元,也并不意味着它最少必须收这么多。当然,它希望最好再贵一点,票价最好涨到1万元,但为了赚取收入,它或许愿意把车票最低降到1元。

可见,乘客和司机对公交服务的估价是不同的,乘客最高愿意以10元购买公交服务,司机则最低愿意以1元提供公交服务。经济学上通常把其中的9元差价称为“消费者剩余”。这是一个容易引起误会的词语,因为人们很容易就会以为,这9元的“剩余”是属于“消费者”的。但是,经济学里没有任何一条原理能够证明这9元的剩余应该属于消费者。事实上,它首先是由企业(公共汽车公司)创造的,没有企业的生产(营运),就不可能产生这个剩余。绝大多数情况下,这个剩余是由企业和消费者双方共同分享的。

对“价格探索者”的其中一项指责,是它剥夺了“消费者剩余”。这在经济学上是找不到依据的。“消费者剩余”不是必定属于消费者的。

 

五、不存在“合理的利润”

还有很多人认为,一个企业的利润是否合理,标准在于产品的定价是否与成本相符。获得超额利润的企业就是垄断企业,政府应该管一管。

这个观点违背了经济学的基础常识。今年本专栏第2期的《需求定律的洞察力》中指出:产品的价格是由它的供求决定的,而不是由它初始的成本决定的。不要以为你闭门炮制一张唱片的成本是1万元,你就能够卖这个价钱;恰恰相反,正是由于唱片受欢迎,歌星的工资才会高涨起来。价格信号传递的方向,是从最终产品的供求波及到原材料的价格,而不是反过来从原材料的价格波及到最终产品的。

如果由政府根据企业的成本来为产品定价,那么企业要增加收入,就得设法提高生产成本了,这样一来,哪里还有企业愿意降低成本呢?政府如果按照这个标准来监管微软,微软就会鼓励员工都住进五星级酒店,帐单统统打入成本,于是提高产品的售价就变得“合理”了。

假设普通医生要花30分钟做一个割阑尾的手术,而一位快刀医生完成同样的手术则只需要10分钟。问题是这位医生是否只应拿到三分之一的手术费呢?当然不是。他应该拿到跟其他医生一样的手术费。他由于手艺非凡,成本比其他医生低得多,所以在同等的时间内,比其他医生多赚了两倍的钞票。但他并没有欺负病人,病人得到的服务是一样的。每台阑尾手术的市场价格就是500元,至于这500元是按时间长短来算、按刀口的长短来算、按主刀人的职称来算,都是事后的表达方式而已。怎么表达都无所谓,反正一台同质的手术,按照市场供求关系,价格就是这么多。

如果规定利润必须和成本挂钩,规定利润不能“偏离”主刀人的成本,那么还有谁愿意钻研刀法,成为技高一筹的外科医生呢?用成本的高低来衡量利润的合理性,是荒谬的做法,尽管非常流行。我保证,你以后还会遇到头衔是“经济学者”的人犯同样的错误。

 

六、捆绑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必然选择

世界上所有的产品都是经过“捆绑”的,没有未经“捆绑”的商品。这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即使是一根针,它的长度、硬度和粗细,都不可以由顾客任意选择,换句话说,都是由厂商根据顾客的需求定制的。

厂商出售捆绑的商品,根本原因是要降低交易费用。张五常在他最出色的一篇论文《企业的契约性质》中指出:“如果顾客要支付商品的每一个附件和组成部分而不是支付一个单一的最终产品,那么费用常常是高得吓人。……就照相机里面的一个弹簧的价格达成协议,其费用可能比整个产品还高。虽然在对整个产品估价时消费者有最后的发言权,但不可能期望他去识别产品每一组成部件的价值。”

购买电视机的顾客,绝大部分不打算成为晶体管装嵌专家,所以他们让电视机厂代劳装嵌和调试,然后他们支付一笔总的费用。作为代价,他们无法实现一些非常特殊的定制要求,例如你在市场上买不到34寸的黑白电视,也买不到装有防弹玻璃的拖拉机。

捆绑商品,还体现了厂商所承担的经营风险,因为捆绑也会失败,也会被消费者拒绝!一度在Windows' 95中捆绑销售的MSN服务,始终斗不过手美国在线(AOL),正好说明微软虽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占据优势,却未能将这个优势“嫁接”到其他产品上。又例如Windows' 95附带了一个特别难用的传真程序,大多数用户便另行安装其他传真软件。

美国司法部多年来控告微软公司的主要罪名,是微软把用于浏览磁盘文件的“资源管理器”与用于浏览网页的“互联网浏览器”合二为一,成为不可分割的整体。事实上,这是一项技术改进,因为使用计算机的用户,绝大部分不打算成为安装软件的专家。对他们来说,程序的整合程度越高越好。

一些技术人员对微软捆绑互联网浏览器的指责,完全是强词夺理的。如果微软的互联网浏览器不好用,你只要不用就行了,根本不影响你安装其他的浏览器,而且你本来就需要那样安装其他的浏览器。事实是,微软捆绑互联网浏览器,方便了绝大多数的普通用户,他们因此才停止不再安装其他的浏览器。正如本专栏曾经指出的,微软并没有损坏对手产品的物理属性,只是由于微软提供了更好的产品,从而降低了对手产品的市场需求合市场价值,但这不是损害。

 

七、微软应该怎么答辩

无论是控告微软的司法部,还是目前主审诉讼的地方法院杰克逊法官,还是微软本身的辩护团队,似乎都并未完全掌握我在这两期文章里介绍的“价格探索者”原理,也就是说他们并没有掌握“垄断经济学”的基本核心。很多经济学家已经指出,这恐怕是微软在法庭节节失利的重要原因。微软应该怎样辩护呢?

“你是垄断者吗?”——“是的,从‘价格探索者’的角度来看,我是垄断者。正如其他千千万万的厂商一样,我们面对的客户,降价就会多买,涨价就会少买,垄断者(即价格探索者)的含义如此而已,这只是我们这个地球的一个基本现象,我跟其他厂家没有差别,不应该因此而受到惩罚。”

“你受到政府的行政保护吗?”——“是的,我们的软件受到政府和法律的保护,这确保了我们在行业中竞争的垄断地位。然而这是合法的,此外我们并没有享受任何的特权。”

“你捆绑了商品吗?”——“是的,那是一种创新。用户的选择已经表明他们认为这种捆绑更方便。厂商的功劳,就是运用知识为客户捆绑和定制产品,这也是所有其他软件制造商每天在做的工作。”

“你的产品是不是伤害了竞争对手?”——“是的,但那不是物理伤害,而是价值伤害。任何成功的企业都不得不伤害其竞争对手的产品价值。他们如果不倒闭或许能生产出更好的产品,但那仅仅是或许,仅仅是假设,您不能用假设中的好处,来跟现实中消费者得到的好处相比较。”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垄断,它只是反对你追求垄断,明白吗?”——“不明白。没有人反对你进球,我们只是反对你设法进球——谁会明白这是什么意思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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