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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片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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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总是要两害取其轻。没有了电灯,没有了统一的用电标准,人类可能会被逼上另外一条更加光明的道路,但你愿意舍弃已经日益完善的电灯去等待那纯粹的可能吗?

……

在我看来,纸面上的“反垄断法”,经过司法部的演绎,变成了现实中的“反竞争法”。

……

你的意思是:微软已经不是比尔·盖茨的私人财产了——微软是我们大家的!

所以盖茨想停工我们不答应,因为我们需要更好的软件,但盖茨想干得太好我们也不答应,因为我们需要照顾微软的邻居网景。

想认真探讨“邻居效应”问题,就不能不反复阅读R.H.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

要想知道这篇文章的概述,可以阅读《经济学人》杂志刊登的《公共物品与外在化理论》以及我写的《浅说产权》

有竞争的地方,就有邻居效应,用户用了IE,就不会用NETSCAPE。你可以改变竞争的结果,比如强制别人用NETSCAPE, 但你却不能消除邻居效应, 因为IE代替了NETSCAPE成了失败者。

所以,改变竞争的法则,只能转嫁失败,并不能消除失败。谁胜出、谁落败,要看竞争的法则怎么制订。庇古说,要由政府来确定。科斯说:不对,市场可以完成这个任务。

我们最终只会掏钱购买一个浏览器。你、我、他,都会用自己的真金白银和宝贵的时间作出裁决。

根据美国的反垄断法,微软最终被控告有罪,是有可能的。我不是说微软肯定被判无罪,我是说,美国的反垄断法错了。

在科斯开创的“法与经济学”精神熏陶下成长的大法官们,很应该在这个“世纪判例”中实践自己的自由理念,扭转法制的风气了。可惜的是,比尔·盖茨日益被这些事情纠缠,受损害的将是千万个每天只花几分钱就改变了生活方式的计算机用户。

……

你可以把98里的IE继续当成95的“资源管理器”来用,而另外安装NETSCAPE的。你好象是在说,假如买回来的小轿车没有预装空调,自己去装配空调的人也大有人在一样。

根据PC MAGAZINE的报告,98beta版更新了“捆绑”在视窗95里的驱动程序达1,200多个。你的意思是不是也要拆散它们呢?我们今天是不是依然应该先装DOS 1.0,然后每个用户根据需要,再逐步安装升级版,到2.03.05.0WINDOWS32WINDOWS95、……呢?

你们好象在说:98我一定会用的——因为它更好,但98一定不能这样设计——因为它好得我们都不会再用NETSCAPE了。真弄不明白你想微软怎么做。你们可以不用98的!去用OS/2上的NETSCAPE吧。

……

将“视窗95”看作ESSENTIAL FACILITY,是鼠目寸光的。将任何一个软件看做是ESSENTIAL FACILITY,都是鼠目寸光的。在计算机行业里举一个ESSENTIAL FACILITY的例子给我。

……

视窗98NETSCAPE同样放在商店的橱窗里并列销售,何来“独家拥有某种唯一的销售方法或销售渠道”之说?

……

“如果顾客要支付商品的每一个附件和组成部分而不是支付一个单一的最终产品,那么费用常常是高得吓人。……就照相机里面的一个弹簧的价格价格达成协议,其费用可能比整个产品还高。虽然在对整个产品估价时消费者有最后的发言权,但不可能期望他去识别产品每一组成部件的价值。”(张五常,1983,《企业的契约性质》,可见于《企业制度与市场组织——交易费用经济学文选》,上海三联)

我引述这段话,是要指出,世界上找不到一件未经厂商“捆绑”的商品,即使是一根针,它的长度、硬度和粗细,都不可以由顾客任意选择的。

消费者对“捆绑”过程无权过问,因为那是厂商任意生产的权力。而消费者可以对最终产品做选择。“捆绑”是否成功,由消费者用钞票投票决定,厂商承担“捆绑”的风险。

一个色盲的顾客,可能需要一台35寸带丽音的黑白电视,他并不愿意支付彩色显象管的价钱,但厂商为什么不提供这个选择呢?那是因为这种“捆绑”需求太少,成本太高。

有带高级音响的奔驰,却没有带防弹玻璃的起重机,为什么?因为这种“捆绑”很不合理,在市场中几乎注定失败。

要讲清楚的是, 微软有冒险“捆绑”生产任何产品的权利,而消费者只有选择购买或不购买微软产品的权利。微软没有强迫消费者购买微软产品的权利,而消费者也没有强制干预微软生产方式的权利。微软的权利在于可以冒险任意设计新产品,消费者的权利在于可以买或不买。

混淆这两种权力,就会得出“微软无权停工”、“IE再好也不能跟资源管理器合二为一”、“司法部有权要求买98的人同时购买网景NETSCAPE”等等荒谬的结论。

照这歪理,盖茨也无权自杀吧。

……

我非常赞同“由用户自己判断什么是自己利益”这个原则。这个原则是芝加哥学派在判断垄断问题上坚持的一个重要原则。

用户除了有很多非微软的选择方案(如苹果,UNIXOS/2)外,还有不少微软的选择方案(如DOS+WINWIN95+IE4WIN98),但是,我们都相信,从昨天起,会有很多人掏钱购买WIN98,也会有很多人不惜冒险、不惜时间重新安装自己的操作系统。我还相信,这些人中最后将包括了vincent你。

假如比尔·盖茨在推出95以后就退休都是合法的话,那为什么他给我们再提供多一个98的选择后,就犯下了“足够把微软推向法庭”的罪过了呢?

据说微软的一个罪过,是微软企图打垮网景。错了,打垮网景的,正是深知自己利益所在的消费者!

假如没有了消费者无情的“钞票投票”、假如你们这些嘴上维护“公平”的人在行动上真的抵制微软,OS/2不会垮、WPS不会垮、CCED不会垮、BORLAND不会垮、网景也不会垮的。

……

一、消费者的利益不是至高无上的。在一个保障私有产权的社会里,产权的所有者有权决定其财产如何处置。无论微软怎么在其新产品中胡闹,也不及干脆停止推出新产品给社会带来的损害大,因为显然新产品不会比垃圾更糟糕,假如确是一无是处,消费者最多就是不买而已。但我认为我们无权 阻止微软停产。微软的工作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如果说消费者(或政府)有权强迫微软继续工作,那么也就是说消费者(或政府)有权奴役某些人或企业。

二、我认为任何能挣钱的企业(或个人)都是垄断的。垄断的企业,就是那些产品比别人好、价格比别人低的企业。非议一个企业垄断,好比非议一个企业优秀。

三、政府仅仅需要不禁止新的厂商进入就算是维护了自由竞争的市场。在中国,电信行业的垄断恰恰是依靠政府严禁其他厂商的进入造成的。假如市场上有人提供更加快捷和低廉的电信服务,就会被扣上“扰乱电信市场秩序”的罪名。这样的垄断才是我们要反对的。

四、相反,一个厂商进入一个行业,从来就不是不需要成本的,而政府并没有责任保证新的厂商能够用特别低的成本进入市场。假如一个厂商取得很大的占有率(就算是靠倾销的手法取得的吧),他必定付出了他该付的成本。假如政府特意照顾新的企业,为了有竞争对手而造就竞争对手,那就必须有人来支付这个成本——要么是消费者、要么是纳税人、要么是原有的厂商。

……

六、我最近贴了几篇法庭的文章,但我也已经特别重申了,那是两个问题。我反对的,是“反垄断法”。但假如法院认为微软连“反垄断法”也没有违反的话,我当然高兴。微软在全力竞争的时候,还要应付这些官司,真是无妄之灾,我很同情他。在美国,判例是很重要的,它可以逐步改变法律的精神,让“反垄断法”和平演变成“泛垄断法”。这是我为最近上诉法院的裁决高兴的更重要原因。

……

一、消费者利益至上,就等于厂商利益至下。自愿交易是增进幸福的途径。厂商是因为自私,而不是因为消费者利益才去生产的。扼杀了厂商的自私,消费者的利益也是空谈。保证人与人之间可以自愿缔结契约是最重要的。

三、只有实力足以抵抗垄断企业倾销、捆绑等行为的企业才应该进入市场。人家可以“倾销”,你为什么不行?人家可以“暴利”、你为什么不行?反倾销和反暴利,都是对价格理论无知造成的。

……

GBIRD你对完全竞争的解释非常正确,只是漏了最后一句话:“但完全竞争的条件在这个世界从来不具备,所以,一切的企业都是某种程度的垄断。”

……

张五常在 UCLA 经济系一向成绩彪炳。硕士生最后的一关是口试。这个口试从来没有人不及格的。可是到了张五常,却破了记录。

口试开始,教授 Jack Hirshleifer 看着张五常的档案,说:“你成绩那么好,高级的理论,你显然是个专家,我们不用浪费时间了,还是让我们转到一些初级的基本问题去吧。”

“众所周知,在市场竞争下,大家无利可图,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去竞争呢?”

张五常一时间不知所措,拿不准问题的重心,每个答案都给考官们驳回,终于越答越差,最后无以为对。结果是不及格。

答案是,教授的问题错了,这个世界并不存在教授所假设的“市场竞争”现象,所有人,由于其产品的差异、地域的差异、信息的差异等等,都总是处于某种垄断地位,所以他们才有利可图。但这种地位总是不稳固的,新的思想、新的变革、新的需求,新的供应,势必改变这种垄断地位,人们又争先恐后地转向新的行业了。

最后,我要告诉大家,张五常在老师和同学的鼓励下,去补考,及格了。并且,因为张五常的缘故,UCLA 经济系从此取消了这个口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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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著名的政策评估思想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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泛垄断特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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