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微软行为的经济学依据
1998年8月5日 1:23
最近,美国司法部、二十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检察官,联合向微软提出近百年来最大宗的反垄断诉讼。一个自由竞争中的典范企业遭受政府的刁难和威胁,其结果更将深远地影响今后政府与信息产业间的主从关系,对经济学人来说,力陈微软行为的经济学依据,是责无旁贷,义之所在。 要将话题分门别类,才能条理井然地开展讨论。人们通常在三个不同的层面上讨论微软的行为,即技术革新层面、法律实践层面和经济学层面。在技术革新层面,人们讨论诸如“操作系统与 IE的捆绑是否更受欢迎”等问题;在法律实践层面,人们讨论诸如“‘捆绑(tie-in)’和‘整合(integrate)’两字应如何解读”以及“微软有没有触犯反垄断法”等问题;在经济学层面,人们讨论诸如“什么是垄断”以及“什么是竞争”等问题。本文将在经济学层面上分析“竞争”、“垄断”和“捆绑”等现象,论证微软的行为完全正当,指出有害的垄断来自政府,并主张政府应该充当信息产业的守夜人。
任何企业都是某种程度的垄断 让我们从一个真实的故事开始。经济学论文集《卖桔者言》的作者张五常教授,当年在 UCLA经济系攻读的时候,一直成绩彪炳。当时硕士学位考试的最后的一关是口试。这个口试流于形式,从来没有人不及格。到了张五常,却破了记录。口试开始后,J.赫舒拉法教授翻看着张五常的档案说:“你成绩那么好,高级的理论,你显然是个专家,我们不用浪费时间了,还是让我们转到一些初级的基本问题吧。”他接着说道:“众所周知,在市场竞争下,大家无利可图,但为什么还有那么多的人去竞争呢?”张五常一下子拿不准问题的重心,每个答案都给考官们驳回,终于越答越差,最后无以为对,结果是不及格。深受打击的张五常最后在老师和同学的鼓励下,经过补考拿到了学位。而UCLA经济系也为了避免类似的意外,从此取消了口试这一关。我们知道,“完全竞争”的状态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市场上有无数的买者和卖者,他们都是市场价格的被动接受者,无力影响市场价格;2、每个厂商的产品均无任何差异、可以完全替代;3、厂商无须任何成本就可自由地进入或退出某一行业;4、市场信息完全畅通,每个人都是完全知情者。要满足这四点,才算“完全竞争”。很多人视“完全竞争”为“理想状态”。必须马上指出,这个理想状态的特点,就是它从来没有实现过。所以,当年张五常应该回答:“教授,您的问题错了。”现实世界并不存在赫舒拉法教授所假设的“市场竞争”现象。由于总是存在产品的差异、地域的差异和信息的差异,任何一个厂商总是处于某种垄断地位,正是这样他们才有利可图。不过,这种地位总是不稳固的,新的思想、新的变革、新的需求和新的供应,势必改变这种垄断地位,人们在不断追逐新的垄断地位的过程中,不知不觉推动了经济发展。 F.A.海耶克在《竞争的含义》中进一步指出:“相比之下,在一个静态的环境中,也就是完全竞争的情形下,没有一个市场的参与者能够做成一笔尚未做成的交易,在那里根本就没有竞争可言。”真实的市场充满了不断发现和冒险的动态过程。假如市场达到了完全的均衡,就会跟计划经济一样,再没有创新的必要,再没有冒险的必要,也再没有远见卓识的必要。正因为这样,一个企业凭借其自然垄断地位去谋取利益是正当的。如果不顾一切地偏袒消费者一方的利益,就必定损害企业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动力,其结果,不是出现了更价廉物美的产品,而是事与愿违,根本没有新产品出现。扼杀了厂商的自私自利的动力,再谈什么消费者利益都只是画饼充饥罢了。 另外还应该注意到,在评估一个企业的垄断程度时,对企业所属的市场的划定范围不同,评估的结果就不同。例如,在评估微软在市场中的垄断程度时,假如“市场”是指“信息工业”,则微软仅占 1%的份额;将“市场”的范围收窄为“软件工业”,则微软仅占4%的份额,还比不上IBM;仅当特指“个人电脑操作系统的市场”时,微软的份额才上升到80%以上。可见评估一个企业的垄断程度的做法是相当随意的。
捆绑是降低交易费用的必然选择 世界上不仅没有“非垄断”的企业,也没有“非捆绑”的商品。即使是一根针,它的长度、硬度和粗细,都不可以由顾客任意选择。厂商出售捆绑的商品,根本原因是要降低交易费用。张五常在《企业的契约性质》中说:“如果顾客要支付商品的每一个附件和组成部分而不是支付一个单一的最终产品,那么费用常常是高得吓人。……就照相机里面的一个弹簧的价格达成协议,其费用可能比整个产品还高。虽然在对整个产品估价时消费者有最后的发言权,但不可能期望他去识别产品每一组成部件的价值。” 捆绑商品,体现了厂商的创意、经验和风险。一个色盲的顾客,可能需要一台 35寸带丽音的黑白电视,他并不愿意支付彩色显象管的价钱,但厂商为什么不提供这个选择呢?那是因为这种“捆绑”的需求太少,以致成本太高。市场上有附带高级音响的奔驰轿车,却没有带防弹玻璃的拖拉机,为什么?因为这种“捆绑”很不合理,在市场中几乎肯定失败。企业必须承担捆绑商品的经营风险。但司法部却要求微软在Windows 98中捆绑网景公司的Navigator。比尔·盖茨反击道:“我们不应被迫销售竞争对手的产品,我们无法保证那些产品的质量。试问为什么占据市场最高份额的Navigator有权享受这么特殊的待遇?……这一切都归结到我们与司法部的根本分歧:我们要捍卫企业自行设计产品的权利。”
用户欢迎捆绑 操作系统的发展史,既是一部创新史,也是一部捆绑史。 Windows 95 本身就是操作系统DOS及其图形界面Windows 3.x的结合。大量一度独立出售的产品后来成了Windows 95的标准部件,象调制解调器驱动程序(Hayes产品, 1988年155美元),内存管理程序(Quarterdeck产品,1991年79美元),CD-ROM驱动程序(Corel SCSI接口,1993年99美元),还有磁盘压缩程序、传真程序、多媒体播放程序等等。“操作系统”没有一成不变的定义。只有让亦步亦趋的史学家修补“操作系统”的定义,没有理由让创意盎然的设计师裹足不前。网景也坦然承认浏览器之争实质是操作系统之争,并不断将大量新功能捆绑到 Navigator的升级版本中去,IBM、Netscape、Novell、Oracle和Sun Microsystems正联合设计新一代的操作系统。信息产业无法凭借一次思想的闪光就屹立不倒,面对挑战,微软理所当然要不断增加操作系统的功能。拿古老的“操作系统”的定义来约束微软的新产品,就好象拿“孩子”的定义来约束他的成长一样荒谬。
垄断产品无需捆绑其他产品就可以获取更高利润 还有人认为捆绑有助于厂商掠夺垄断利润。其实,厂商根本不需要捆绑任何商品,依照顾客对产品的需求程度,直接提价就可以获得更高的利润。假如微软将 Windows 95的价钱从89美元提高到129美元而不捆绑任何浏览器,只要没有超过顾客容忍的极限,微软照样可以掠夺垄断利润。假如微软这样做,司法部反而没有任何理由控告微软。倒是微软多提供了一个讨好的浏览器,就触犯了法律。司法部要求微软同时提供两个版本的Windows 95,一个带浏览器,一个不带,但价钱可以相同。显然没有多少人选择不带浏览器的版本。所以司法部分明就是强迫微软提供落后产品,好给其他竞争对手留活路,以便营造“公平竞争”的局面。照这个道理,聪明的学生在考试时也应该绑上思维干扰器了。
被捆绑的商品未必能获得成功 另一方面,新产品即使被捆绑到畅销商品上,也未必能打开销路。一度在 Windows 95中捆绑销售的MSN服务,目前用户不足300万,累计亏损达2亿美元。而对手美国在线(AOL)则拥有900万用户,它兼并Compuserve后用户就再增300万。这正好说明,微软虽然在操作系统市场上占据优势,却未能将这个优势“嫁接”到其他产品上。又例如Windows 95附带了一个特别难用的传真程序,结果大多数用户就另行安装其他传真软件。同样道理,只要网景的Navigator确实优异,网景就既可以充当微软的部件供应商,将Navigator卖给微软,也可以不跟微软合作而继续独立销售它的浏览器。不过,假如Navigator比不上IE,那么微软捆绑IE 而不捆绑Navigator就是合理的。
真正顽固的垄断来自政府 经济分析告诉我们,不需要担心商品的捆绑,因为它有助降低成本、提高性能;不需要担心捆绑会帮助厂商掠夺垄断产品的利润,因为厂商无需捆绑,只要提价就可以达到目的;也不需要担心被捆绑的商品会排挤其他厂商的优良产品,因为只要物有所值,明智的顾客就会掏钱购买;我们更不需要担心自然垄断,因为注定会昙花一现的自然垄断正好激励着厂商不断进取、创新、冒险和奉献。 经济分析还告诉我们,我们应该担心的是政府在行业入口设置重重障碍所造成的垄断。那些倚靠专营权、配额和关税保护等暴力手段建立起来的垄断,与象微软公司这些靠消费者自愿的钞票投票建立起来的垄断,两者根本南辕北辙、不可相提并论。越来越多的人觉悟到,政府恰恰不是垄断的克星,而正是垄断的根源。显然,政府应该拆除这些障碍,还市场更大的自由。
政府应该充当信息产业的守夜人 1890 年的“谢尔曼反垄断法”、1914年的“克莱顿反垄断法”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自始至终都受到经济学家的猛烈抨击。70年代以芝加哥大学为中心掀起了一场声势浩大的“法和经济学”思想运动。这场运动不仅认为政府应该对优胜劣汰听之任之,应该对自然垄断袖手旁观,更证明真正的垄断恰恰来自政府。历史表明,自然垄断总是很快被新形势摧毁,但由政府造成的垄断,则总是根深蒂固,积重难返。他们重申,政府无权指导厂商如何设计产品,至少因为政府肯定缺乏必要的知识;政府应该放手让厂商和顾客缔结自愿的、互利的契约,因为即使顾客经常犯错误,但只有顾客才会真正关心自己。让政府替顾客作主,即使出于好意,效果也必定适得其反。还有,“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从来都是难以捕捉的:厂商如果涨价,就涉嫌“抢掠”,如果降价,就涉嫌“倾销”,如果稳住价格,就涉嫌 “勾结”。企业面临的法律困惑危害了自由竞争的根基。是的,既缺乏经济科学支持、又含混不清的反垄断法条文应该废除。面对蓬勃发展、日新月异的信息产业,政府应该充当克制的守夜人的角色,努力拆除政府自己在行业入口设置的种种障碍,不仅减少对信息行业内部事务的管制,还要减少对某些企业的扶持和偏袒,给企业和顾客更大的自由空间,让企业在市场上而不是在政府部门里争夺胜负。只有这样,才能保持信息产业的活力和长久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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