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我国准备修改《婚姻法》,重新界定了男女双方在婚姻中的责权,引起广泛的争论。争论的目的,是要制定出一套适合每一对夫妇的婚姻条款。但我认为,单一的婚姻契约,无论怎么修订,都不能适合一个人口众多、环境迥异、而形势急速变化的国度。 在经济学看来,家庭是一种特殊的企业,是投入爱情、时间和金钱,产出幸福、安全、和活力的特殊企业。夫妻双方是企业的股东,他们之所以选择结婚而不是独身,是因为他们认为结婚后的所得,大于独身的所得。否则,人们就不愿意结婚,而是从较不稳定的人际关系中寻找幸福和安慰。 《公司法》的职能,是规范和监督公司的行为。但是,为了适应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公司法》不应该先入为主地制定契约的所有细节,而应该将这些细节尽量交给股东们自行斟酌,因为只有他们才能因地制宜,设计出两全其美的契约条款来。 既然婚姻的本质与企业的本质无异,那么《婚姻法》也应该沿用这个原则。婚姻契约只有走多样化的道路,才能适应不同的情况,让人们在自愿的结合中增加幸福。 要认识到,每个人都有其独特的自身条件,有其对婚姻的独特期望,所以他们应该有其独特的婚姻契约。过去,人们动不动就赞扬某某的婚姻很高尚、而某某的婚姻很市侩,这个习惯既武断又无礼。子非鱼,焉知鱼之乐也。尊重旁人的生活取向,容许不同的人以不同的取向、不同的方式结合在一起,才是现代生活的道德观。 近几年开始的婚前财产公证,对过往单一的婚姻观念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它提醒人们,爱情并不排斥对现实生活的关注。相反,男女双方越是坦诚地讨论婚后的责权分担,就越能保证婚后的和谐和稳定。过去只做几天夫妻就依法分得一半家产的现象,并不合理。 不过,婚前公证也有其局限。据说有一个贫穷而貌美的女孩,准备嫁给一个富人。可当她听到要做婚前财产公证后,就扭头走掉了。 我很欣赏这个自赏的女孩子。没错,家庭是一个企业,成立一个企业前,入股的双方做一个资产评估,十分合理。但问题在于,男方的钱财,被认作了股份,但女方的青春和美貌却没有以无形资产的形式入股。 我不准备为他俩琢磨一套两全其美的公证方案,但假如能够创造一个婚姻契约的市场,就会有五花八门的选择方案可供选择。 在这个市场中,男女双方不仅可以自己动手拟订婚约条款,还可以选用别人设计的婚姻契约。不仅有“海枯石烂婚”,它规定谁搞婚外情就倾家荡产、锒铛入狱,也有“朝三暮四婚”,随时可以一拍两散、各自潇洒。 人们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结合方式,然后到公证部门签约登记,用法律来监督契约的执行,并顺带向所选契约的设计者交纳一笔“版权费”,以便激励婚姻契约的不断完善和丰富。 是的,合作能够增加幸福,但是,自愿而适宜的合作形式,仍然是非常短缺的。假如《婚姻法》能够避免“一刀切”的思维定势,将精力集中在监督婚姻契约的执行上,而将更多的婚约细节交给男女双方在婚姻契约的市场中商定,就必然能够减少单一婚姻制度伴随的风险、痛苦和绝望,保障男女双方的权益,并增进人们选择的自由和婚姻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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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五常 教授 Marriage, as a form of contract or the enforcement and transfer of rights between husband and wife, must rank among one of the major economic activities in the history of civilisation ... Much is to be gained, therefore, from a study of the implications of the costs of searching for a mate and of divorce; of the laws on taxation, adoption, and abortion; and of the arbitrary terms of contract, currently imposed on marriage by various governments, such as those concerning the sharing of property. -- 1972, The Enforcement of Property Rights in Children, and the Marriage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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